杭州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与确保的区别
债款参加与确保尽管极为类似,但从性质、承当职责期间、债款实行次序、承当职责后的救助办法等方面剖析,杭州收账公司两者仍存在必定区别。
1、从两者性质看:债款参加独立于主债款合同,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;债款参加人因参加债款成为主债款人,依据债款参加合同享有独立抗辩权,但不当然享有原债款人的抗辩权,能否取得原债款人的抗辩权,应视具体情况而定。确保合同为从合同,主合同无效,从合同也当然无效;确保人作为从债款人,除依据确保合同享有抗辩权外,也享有主债款人的抗辩权。
2、从承当职责的期间看:确保能够约好确保期间,确保期满,确保人免除确保职责。债款参加不存在确保期间问题,债款参加人受制于诉讼时效,债款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向债款参加人主张债款的,丧失胜诉权。
3、从债款实行次序看:一般确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,可要求原债款人先实行债款,而债款参加人应独立承当债款,不享有先诉抗辩权。
4、从后续救助办法看:法令清晰规定,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后,享有对主债款人的追偿权,而债款参加人承当债款后,是否能够向原债款人追偿,现行法并未作出清晰规定。
经过以上比较,能够看出,与确保人比较,债款参加人需承当更重的职责,且法令未清晰规定债款参加人享有对原债款人的追偿权,因而,当事人在选择债款参加、确保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,作出清晰约好,不然,就可能因界定不清而加剧职责。
关于怎么确定债款参加、确保,笔者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事例进行论述。
高碑店市有着古老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。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。战国时期市境内为燕国督亢地。唐太和六年(公元832年)置新城县,县治在今高碑店市新城镇,属河北道涿州。明代洪武六年新城县解放,恢复隶属保定府,一直沿至清末。民国二年直属河北省。抗日战争时期市境先后属冀中区四专区、五专区、十专区。1948年11月新城县解放,成立人民政府。1949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,归保定专区管辖。1958年12月20日撤销新城县并入涿县,县政府迁至高碑店。1961年7月9日析涿县复置雄县时,白沟河以东部分划归雄县。1962年8月27日析涿县和雄县,恢复新城县原建制,县政府驻地在新城镇。1970年县政府迁至高碑店。1993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,撤销新城县,建立了高碑店市。高碑店市辖5个街道、5个镇、5个乡:和平街道、军城街道、东盛街道、北城街道、兴华路街道、方官镇、新城镇、泗庄镇、白沟镇、辛立庄镇、肖官营乡、梁家营乡、张六庄乡、东马营乡、辛桥乡。